宗盛電子報

176期■發送日期:202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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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須留意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1-2)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

1-3)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

1-4)年終匯率帳面調整產生之兌換損益,稅務申報不得認列

2、營業稅

2-1)營業人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國稅局從寬認定協助營業人渡難關

2-2)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其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須依法補徵營業稅

2-3)「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各有不同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個人購屋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

3-2)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對寺廟的捐贈扣除,要符合法令規定才能減除

3-3)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信用卡方式繳納稅款注意事項

 

4、遺產及贈與稅

4-1)贈與不動產,須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額中扣除 

4-2)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土地不得抵繳遺產稅 

4-3)被繼承人遺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視同農業用地)土地,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5、其他稅制

5-1)園區事業以保稅方式提供維修服務時應依海關監管規定辦理

5-2)繳納足額保證金之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得依規定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

5-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5-4)推動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資通安全管理強化措施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須留意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者,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雙方簽訂之合約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如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另應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支出80餘萬元,僅提供合約、居間仲介之往來文件及外幣結售新臺幣現鈔之水單。因款項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且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甲公司無法提示該國外代理商出具之收據及其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之證明文件,故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留意保存應取具之合法憑證,以免因不符合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何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23

▲回目錄

 

1-2)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

財政部125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1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10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下稱其他所得業者)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說明,109年度起因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該部訂定109年度上開費用標準時,增訂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之租稅協助措施。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5月至7月間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110年度有賡續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之必要,故適度調增110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如下

一、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需採取更高規格防疫措施,有其特殊性,爰「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7.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4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92%〕;又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適用之費用率,由94%提高為97%。上開「醫事人員」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二、「非醫事人員」部分,考量110年度因應疫情提供之延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經濟部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收入減幅評估標準與109年度相同,且受影響程度與防疫前線之醫事人員有別,爰維持年度收入總額減少達30%及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率由50%提高為56%)規定,並調整110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之比較基礎,放寬為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以合理反映自109年度起即受疫情影響業者之營運情形,並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110年度受疫情影響,其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聯絡電話:(02)2322-8122

 

▲回目錄

 

1-3)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當選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自被投資公司取得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與投資公司自國內被投資公司獲配之國內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不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當年度有取得乙公司董監酬勞1,200餘萬元,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惟甲公司誤將該董監酬勞認屬為國內股利,於申報時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未計入所得額課稅,致漏報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經該局調增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並按所得稅法有關漏報所得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董監酬勞與獲配股利收入之課稅規定有別,若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73

▲回目錄

 

1-4)年終匯率帳面調整產生之兌換損益,稅務申報不得認列

台商回流投資台灣,帶動國內整體經濟發展,企業進出口貿易金額也不斷升高,對以國際貿易為導向的企業而言,新臺幣匯率的波動,成為影響年度獲利好壞的因素之一。而在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正確列報外幣交易所發生之兌換損益,也是企業應關注的議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有財稅差異,在財務會計上,營利事業帳上之外幣資產或負債,應按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稅務申報上,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也就是說,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所發生之兌換損失,因尚未實現,稅務申報不得列為損失,相對所產生之未實現匯兌盈益亦免列為收入。營利事業如於期末估列未實現兌換損益,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帳外自行調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14日出口商品交易金額為美元1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8元,銷貨收入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800萬元,倘應收貨款美元100萬元於1101231日仍未收取,按當日美元匯率27.5元計算,財務帳上計算兌換損失新臺幣50萬元【美元1,000,000元×(28-27.5元)】,因該筆兌換損失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可列為當年度兌換損失。

該局提醒,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在稅務處理上,都必須是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中,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並應保存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之明細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2-3111分機8025

 

▲回目錄

 

 

 

2、營業稅

2-1)營業人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國稅局從寬認定協助營業人渡難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因外銷貨物或勞務、購置固定資產或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可退還外,餘應留抵次期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惟退稅審核程序耗時費事,考量如需逐案報部恐影響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因此財政部於1095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以簡化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作業程序。

該局說明,本措施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適用期間至本(111)年630日止,只要是1091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營業人,均可依審核原則累計退稅額度在30萬以內申請退還,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該局經統計截至11012月底止已核退營業人家數2,458家、核退稅額計4.81億元,分別占全國已核退營業人家數及稅額之比例為38.7%37.9%

該局呼籲,為配合防疫政策減少人流接觸,請營業人多採用線上申辦,使用工商憑證(獨資合夥商號可使用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登入後,輸入相關申辦資訊並上傳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像檔提出申請,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稅務行政「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專區」查詢或下載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連絡電話:(02)2322-8133

 

▲回目錄

 

 

2-2)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其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須依法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應按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並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者,依法應調增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又如其調增後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所轄國稅局將即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A餐飲店1091月開始營業,營業初期生意較為清淡,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查定每月銷售額15萬元及營業稅額1,500元,其後該局於110年間查得該店109年全年銷售額為360萬元,該局乃依法補徵該店109年營業稅額18,000(360萬元×1%-15萬元×1%×12個月)外,又因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即核定其自1107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經所轄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請務必依照規定開立並依限辦理申報,以維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連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回目錄

 

2-3)「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各有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業者來電詢問,其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費,所代購商品之價額是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代購」,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有特別規定,且與「買賣」或「代收轉付」容易混淆,為協助民眾瞭解,說明如下:

一、代購: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予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其將代購貨物或勞務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二、買賣:指營業人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代收轉付:指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某甲於臉書社群媒體成立社團,開放團員向其訂購旅遊票券,如屬代收轉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其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時,應取得買受人載明為各團員之統一發票並交付各團員;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有差額,或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係取得買受人載明為某甲之統一發票,則應依買賣或代購規定方式辦理。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比較表:

樣態

取得統一發票

開立統一發票

備註

代購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1.以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為銷售額,註明「代購」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2.以收取佣金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買賣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以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代收轉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載有委託人名義之發票

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視其交易樣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疏忽造成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吳小姐;連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517

▲回目錄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個人購屋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0511日上路,如今房地合一稅2.0亦於1107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向建設公司購買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建設公司同意減價及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但沒有重新簽訂減價後的合約,此舉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未將原買賣契約書所簽訂的交易金額扣除減價金額列報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導致墊高該房地產的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房屋土地成交價格940萬元,並按其與建設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填載原始取得成本為1,086萬元,申報出售房地損失146萬元(1,086-940);嗣經該局查得其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6萬元,並取得建設公司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重行核定取得成本為870萬元,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20%核定應補稅額4.6萬元,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屋簽訂買賣合約後,若有發生減價折扣,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之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如誤以折讓前之契約總價申報成本者,請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邱股長;聯絡電話:(02)339-6789分機1436

▲回目錄

 

 

3-2)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對寺廟的捐贈扣除,要符合法令規定才能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對寺廟的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對A宮廟之現金捐贈扣除額160,000元,經該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宮廟已領有道教團體會員證書,所有捐款程序透明公開,請准予認列捐贈扣除額。案經該局以A宮廟並未依法辦理公益社團、財團法人或未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來年平順,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61

▲回目錄

 

3-3)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信用卡方式繳納稅款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用信用卡方式繳納稅捐者,應於取得信用卡銀行之授權碼後繼續執行申報上傳,始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近期陸續寄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通知書,通知雖已自行繳納稅捐,惟查無申報資料之納稅義務人,請其儘速向戶籍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時,紛紛表示已繳完稅款,為何還會通知未完成申報,經問該局才知多為運用離線版申報軟體且採用信用卡繳納稅捐,於取得信用卡銀行之授權碼後,忽略系統提示訊息,未繼續執行申報上傳,結果造成未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退出申報軟體前,應加以確認系統已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是否已完成申報,以維自己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小港稽徵所簡有仁主任;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回目錄

 

 

4、遺產及贈與稅

4-1)贈與不動產,須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其中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贈與不動產依法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因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及契稅條例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即贈與不動產產生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受贈人負擔之上開稅捐,得自贈與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不動產,主張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需檢附贈與契約書已完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稅單影本該稅款支付證明。惟須注意受贈人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如有由他人無償代為繳納,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代為承擔債務以贈與論情形,將視為代為繳納者之贈與依法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576

 

▲回目錄

 

 

4-2)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土地不得抵繳遺產稅

王小姐詢問王爸爸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土地可否實物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因該等土地不屬於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之規定,不能實物抵繳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聯絡電話:(02)727-4325分機117

 

▲回目錄

 

4-3)被繼承人遺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視同農業用地)土地,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遺有之土地原為農地,96年都市計畫將該土地之地目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該土地自86年取得,尚屬農地時即作農業耕種迄今並無做其他用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該檢具什麼證明文件,始得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以依該條例第38條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又受限於都市計畫書之規定,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致無法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只能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該條例第38條之11項規定,也可以享有農地之相同租稅優惠,以符租稅公平。換言之,如已依法編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亦無該條例第38條之11項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證明該土地之現狀作農業使用,至該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須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納稅義務人常誤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僅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卻疏忽未檢附該土地所屬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未符合相關規定而遭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列報土地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扣除額時,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符合規定者,始得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宋秉珍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0

▲回目錄

 

 

 

5、其他稅制

5-1)園區事業以保稅方式提供維修服務時應依海關監管規定辦理

高雄關表示,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辦理相關產品維俢及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業務時,應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之1規定,設置維修產品之存放專區,並編製維修專用帳冊報經海關驗印,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維修產品如自國外進口,得依同辦法第42條之2規定,暫免向海關提供相關擔保,惟應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口;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以6個月為限。維修產品如自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港區事業運入者,準用同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南部科學園區保稅業務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業務自國外進口維修保稅產品,應填具B6進口報單(納稅辦法代碼58),復運出口時,應填具B9出口報單(統計方式代碼9P);進出口報單應註明「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案件」。

 

新聞稿聯絡人:嘉南分關林政榮;聯絡電話:(06)505-1501分機112

 

▲回目錄

 

5-2)繳納足額保證金之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得依規定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財政部業於111112日發布台財關字第1101033002號令,自111年度起,從事受控交易之自用保稅倉庫業者,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存入保稅倉庫並繳納存倉保稅貨物所涉稅費足額保證金,其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內未辦理重整,該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得於同一會計年度期間內申報保稅貨物運往課稅區時,依該部10811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

關務署說明,營利事業具有自用保稅倉庫資格,其與具有特殊關係之海外賣方從事跨境受控交易,以D8報單將貨物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如該保稅貨物未涉重整,且營利事業於同一會計年度期間內以D2報單申報自己為納稅義務人,該D2報單得依規定填報特殊關係「138」、納稅辦法「65(預估稅捐)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註記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及其會計年度期間,同時檢具貨價申報書及押款放行申請書辦理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作業,俟會計年度結束後,於1個月內彙整有上開註記之D2報單,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

關務署提醒,營利事業規劃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務必於申報進口報單時,註記相關代碼及文字,以利海關辨別作業範圍,如進口報單未於相關欄位填報代碼及文字,該報單將被視為一般進口通關案件逕行審結,日後即無法辦理前揭作業,請有相關需求之營利事業,及早規劃進口貨物申報期程及細節。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光惠;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

 

▲回目錄

 

 

5-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提升企業籌資彈性及效率,經參考國外制度及我國發行實務,金管會開放我國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於參酌外界意見後,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之資格條件、申報生效方式及總括申報首次發行之最低發行額度

二、訂定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生效後,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檢具之相關書件、應辦理之事項及應向金管會備查之期限,並訂定得撤銷或廢止之事由及應公告之期限等

三、訂定總括申報之終止事由及應公告之期限,另規範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四、配合總括申報發行新股規定併同調整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相關規範,以使總括申報相關規定一致,並將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納入補正書件規範。

金管會表示,開放企業採行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可加速公司自資本市場取得資金時程,對於具長期資本投入較大或研發時間較長等產業特定之公司,賦予更多彈性選擇募資時機,前開法規發布後,符合條件之發行人,經審慎規劃確有辦理總括申報發行新股以募集所需資金之需求者,可將擬發行新股總額度、預定發行期間及預定計畫用途等相關重要內容提報董事會通過後,依規定檢具申報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金管會申報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聯絡電話:(02)2774-7126

▲回目錄

 

 

5-4)推動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資通安全管理強化措施

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之資通安全攸關投資大眾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積極配合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完成相關資通安全措施,已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組成資安相關跨部門任務型專案小組,並完成「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等相關法規修正及指引,提醒上市()公司及證券商111年起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應建立適當內部控制以降低資通安全風險,除應建立適當資通安全作業,並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金管會已請證交所修正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完成導入國際資安標準並取得外部驗證之上市(櫃)公司,將於公司治理評鑑時加分,並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提供上市(櫃)公司執行內部控制措施時之參考。另證券商部分,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證券商並應依證交所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依期程導入國際資安標準並通過驗證及辦理系統滲透測試、資安健診等強化資安防護措施。

另為強化上市(櫃)公司資通安全資訊公開,上市(櫃)公司除應於股東會年報中敘明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資訊外,如遇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即時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發生緣由、可能損失、改善情形及因應措施,並於損失達一定金額以上時,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對外說明,及於股東會年報中揭露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因應措施等資訊

此外,金管會鼓勵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透過資安資訊之情資分享,以達資通安全聯合防禦之效能,除已要求證券商若發生重大資安事件,應依規定進行通報及循F-ISAC情資分享管理辦法分享資安情資,金管會並已責成證券期貨相關機構共同成立證券暨期貨市場電腦緊急應變支援小組(SF-CERT),協助證券期貨業者應變資安事件,亦鼓勵上市(櫃)公司加入TWCERT等資安資訊分享平台,如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有相關疑問或需求,可洽詢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供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聯絡電話:(02)2774-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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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地區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英屬維京群島BVI

FAITH VAST DEVELOPMENT LIMITED信廣發展有限公司

16 Jul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SINO PIONEER DEVELOPMENT LIMITED華鋒發展有限公司

16 Jul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ASTRAL MASTERY LIMITED星湛有限公司

15 Jul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ASTRO SHINE LIMITED宇耀有限公司

15 Jul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BLOOMING HONOR LIMITED盛富有限公司

15 Jul 2021

薩摩亞Samoa

PICK INT'L TRADING LIMITED精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INNATELY TRADING CO., LTD. 才賦貿易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BODYGUARD TRADING CORPORATION保德貿易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MACROCOSM INT'L TRADING LIMITED宏宙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PLAIN ENTERPRISE INCORPORATED至明興業有限公司

5 Jan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BOLD IDEA VENTURES LIMITED

23 Jul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CENTURY SOLUTION LIMITED

23 Jul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FUTURE BUSINESS LIMITED

23 Jul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EVER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永景控股有限公司

6 Jul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NEW EPOCH VENTURES LIMITED新世紀創投有限公司

6 Jul 2021

(more…)

 

▲回目錄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回目錄

 


電話:04-2326-1796 傳真:04-2327-0490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公益路529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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